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协会
管理条例
 
  > 分支机构管理条例
 

d


分支机构管理条例
l

 

分支机构管理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中国科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协会根据自然科学各类型博物馆事业的发展和服务于社会的需要,按不同业务领域设置若干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为“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协会xxx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分支机构应遵守《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协会章程》,贯彻执行协会的决议,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二章 组建原则和工作程序
第三条 分支机构组建原则
一、要考虑与国际博协组织接轨,并有利于自然科学博物馆事业及其相关学科的发展,有利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其专业范围不与协会已有分支机构重复。
二、要有一定数量的从事本专业科研、生产、教学、应用等工作的单位,并且有一定数量专门从事本学科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其中要有具有较高声誉的学科带头人和热心协会工作的骨干力量。
三、具有跨行业、跨部门、横向联系的特点。
四、有一个或几个支持分支机构工作并能提供活动条件的挂靠单位或部门。
五、能独立地开展分支机构工作。
第四条 分支机构组建工作程序
一、要求组建分支机构并愿意承担挂靠义务的单位或部门,应首先向协会提出申请报告、背景材料和提供的办公处所证明,其中要有若干学科带头人签名的意见书。
二、协会组织进行调研,提出初步筹备组建方案,报常务理事会审议;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协会将向有关单位提出正式申请报告(具体内容按中国科协和民政部有关规定),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后,向民政部提出登记申请,批准后由民政部核发证书;经按协会章程及本条例第四章规定产生分支机构领导机构,分支机构至此宣告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批准后,确需刻制印章的,须经中国科协批准,到民政部办理有关手续。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确需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由协会向民政部申请,经民政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必须向中国科协和民政部备案。
第五条 分支机构挂靠单位的义务
一、对分支机构的行政、人事、财务实行协会与挂靠单位双重管理;分支机构的党务受挂靠单位领导。
二、挂靠单位可以每届固定,也可定期轮换。一般采用择优选择的原则,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后,协会与挂靠单位签订挂靠协议书。
三、挂靠单位要把分支机构的工作列入自己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和管理,同时应尊重民主办会的原则,对分支机构领导机构的调整(包括换届)应遵守并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
挂靠单位必须保证向所挂靠的分支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包括:办公处所、办公设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及适当的经费支持。
四、挂靠单位若不能保证分支机构正常开展工作,或无力履行支持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的义务,协会有权经与有关方面协商,调整或变更挂靠单位,并报经中国科协和民政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任务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任务
一、结合本专业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相关理论研究,活跃学术思想,推动自主创新和博物馆事业的发展。
二、落实`《科普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推动本系统科普馆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向社会公众传播和普及科学文化知识。
三、根据会员和科技人员的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等专业技术培训工作,提高科技人员的业务水平,促进人才成长,发现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四、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项目评估、标准制定、陈列改造、新馆建设等,组织本专业的专家开展咨询服务,传播推广科技成果和新技术,提升本专业博物馆的整体水平。
    五、对本专业系统的博物馆发展战略研究、发展方向、政策或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六、协助协会主办的刋物征审本专业稿件,编辑出版本专业学术和科普书刋及论文集。
    七、维护会员权益,努力为会员服务。并在协会理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个人和团体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个人和团体会员属协会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协会所有(会费使用办法另定)。
八、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章 机构组成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组成
一、分支机构实行委员制,由本专业内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学风正派、能热心承担协会工作的协会会员组成。委员若干人,委员人选经民主协商推荐产生,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备案。
二、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5人,是否设秘书长由各分支机构自定。主任委员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提名并报常务理事会讨论备案。
三、主任委员一般应由挂靠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同时应是协会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相同,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八条 分支机构设专职工作人员至少1人,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处理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为确保分支机构能依据协会章程和分支机构的任务开展各种活动,一般应从挂靠单位挑选懂专业、组织能力强、有奉献精神的同志担任此职务。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作为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协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领导,不属于一级独立的协会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分支机构只能在协会章程以及协会批准的该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之内开展各项活动;在获得协会批准的情况下,也可对外代表协会组织和开展本专业的学术活动。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要对本分支机构所开展的各项活动负全部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每年10月31日前,要按时向协会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活动计划。对外开展各种活动以及重大学术活动须报协会审批,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开展其它活动须报会备案。
第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可以依托协会共同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科普、展览、技术咨询等活动。为鼓励分支机构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协会通过网站和主办刊物及时给予宣传报道。
第十三条  协会按年度对分支机构的学术活动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考核分支机构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评估为优秀的分支机构将给予表彰,并视情况给予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分支机构责成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主要由成员单位筹集;挂靠单位适当资助;承揽项目,咨询服务等取得的收入;承办协会大型活动由协会酌情给予适当补助;利用社会资源,争取社会赞助等。财务工作接受挂靠单位财务部门和协会以及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举办合法活动而获取的收入及资产属协会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对外开展活动时应统一使用协会的形象标志,不得再单独设立非协会的形象标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名称不得直接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分支机构组织的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开展活动的正式名称为: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协会第x届xxx学术年会;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协会xxx学术研讨会;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协会xxxx年xxxx学术研讨会;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协会xxx活动。各项活动如需冠以“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协会”名义,必须事先书面报告协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请示批准,擅自以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协会名义开展团体及个人活动的,协会将视情节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条例经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协会第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并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协会常务理事会。
 
 
 
                                            2007年1月20

 

 

 



 
 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中路1号(中国科技馆)  电话:010-62373716  传真:010-62373716  E-mail: cansm@vip.sina.com
 
 京ICP备05044184号  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协会 版权所有